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不要“连坐”?
工人发生工伤,应该找谁赔偿?一般人会认为找老板啊,谁是用人单位就找谁。其实,仅仅答对了一半。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更为复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责任”。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法律一句话总结:项目没参保,三家连带赔;已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兜。
法律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三家追偿 。
2.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参保或人员不在保期,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连带负责 。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为上述工伤连带奠定安全责任基础 。
1. 项目未参保——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三方连带赔偿;
2. 项目已按项目参保且事故在保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方不再连带;
3. 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无论参保与否,违法分包方与总包方仍可能被认定连带,因为违法分包本身就构成过错 。
实务意义在于,即便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或逃逸,工伤职工仍可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全部赔偿,保障权利不落空。这一机制强化了各方对安全生产与用工规范的重视,尤其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乱象中,有效避免了责任推诿,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倒逼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方时严格审查资质,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降低工伤风险。
简言之:是否“连坐”先看参保,再看分包是否合法,法律已把红线划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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